房产律师|房产纠纷律师|北京房产律师|北京房地产律师网
热线电话:13811663976
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热线电话
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
新闻中心/news
当前位置:首页 >> 房产买卖
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定金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%如何处理
更新时间2018-11-22   点击:

在房屋买卖的时候一些人约定了定金金额比较高,已经超过了房屋总价款的20%。面对这种房屋定金比较高的情况,缴纳定金的一方觉得自己缴纳了的话,对自己来说会比较不公平,于是就会拒绝缴纳订金等。

 

一、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定金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%如何处理

二手房交易的定金通常是最高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%,交付定金表示买卖双方已经成立买卖关系;卖方如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,买方如违约定金可不退。

二、法律规定
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。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。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。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

CopyRight 2013-2018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 北京房产律师 房产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房地产律师
热线电话:13811663976    E-mail:    网站优化技术支持: 赛博瑞斯